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录取期间,省高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加强联络与沟通,确保相互通讯联络和网络的通畅,并做好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还应及时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和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与省高招办录取基地工作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省高招办备案,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咨询服务工作。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应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的考生。省高招办在投档模式上采取高分保护措施,录取与否由相关高等学校自主决定。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随意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或第一轮已根据学校要求的调档比例投足档、且开始调剂投档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
第四十四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应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十六条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高等学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省高招办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民办高职高专学校如生源仍然不足,可适当继续降分,但最低不得超过线下50分。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福建省高招办核准,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简称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尽快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经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福建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福建省高招办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有关录取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对未经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