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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7-5-11 8:57:17 【字体:小 大】

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福建省高招办。福建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好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六公开”和各种特殊形式招生等向社会公示工作。

第五十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福建省高招办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一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高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招生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一章  适用于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三条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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