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及省高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五条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