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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7-5-11 8:57:17 【字体:小 大】

(不含城关)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第五十八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第六十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六十一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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