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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7-5-11 8:57:17 【字体:小 大】

1.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高等院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

2.除本科第三批外,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在该校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

第六十二条  录取投档时,凡享受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省内高等学校。

第六十三条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先由各设区市高招委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高招委,由省高招委再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加分条件以及具体的照顾分值。

第六十四条  同时符合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限报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不得与其他照顾项目分值累加。凡符合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省高招办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符合政策性照顾的考生必须在525日前向报考所在地高招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六十五条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8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按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报考材料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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