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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7-5-11 8:57:17 【字体:小 大】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九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委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有关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以便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七章      试

 

第二十二条  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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