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省高招委、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或其它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按规定时间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根据教育部、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高招委工作安排,做好本校参加命题教师和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