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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7-5-11 8:57:17 【字体:小 大】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高招委、省高招办、省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指定的地点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十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一条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十二条  考生报名须按闽招委〔20062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有关样表()、报名程序及报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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