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开始举行。
第二十三条 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
报考文史类(含文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含理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音乐、美术类考生的数学科目考试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总分。考生须在答题卡上规范作答。考生分数报告(含各单科成绩和总成绩)及考生录取均使用卷面成绩,考生总成绩为各单科成绩之和。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的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二十五条 报考外语专业或报考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高招办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高招办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4日开始。拟报考需参加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于6月9日至11日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规定地区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高招委批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各类考生报考的总量,按规范要求尽早做好高考考点的建设。各地高招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网上巡视系统的建设,当地政府要提供经费上的支持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确保网上巡视系统按时正常投入使用。要督促考点所在中学按规定做好外语听力设备的添置、调试和保养等考前准备工作,确保播音设备运转正常。条件具备的考区、考点,应考虑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类偶发事件。对有关考场的设定、布置与管理,新增考点的核准验收与上报审批,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分工、培训与考核,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与保密,考试全过程的监考与管理,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均按教育部和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正常上班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领取准考证时必须办理签领手续,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右上角空白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并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他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等学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