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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海峡教育报 2005-4-30 17:22:55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由本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有序管理。考风考纪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安全保密实行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等学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并做好当年全国统考试卷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闽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是省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省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为其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试()卷保密室及考点的规范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外语听力模拟训练、考风考纪教育、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过程试()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处理、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等学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高等学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或其它有关规定;

       2.制订并按规定时间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工作安排,做好本校参加命题教师和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认真阅读并愿意遵守报考简章及省招生委员会、省高招办颁布实施的其它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一条  考生报名按闽招委〔20041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有关样表()、报名程序及报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它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计算机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还要领取“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填妥交回。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及其他有关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省高招办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汇总、整理、校验、确认、管理全省报考考生的信息数据;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统一完整、规范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六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鉴定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材料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当地县级以上由省高招办会同省卫生厅有关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凡非指定体检医院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由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以便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参考。

       第二十条  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考 试

       第二十一条   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

 

科目  

时间

日期            6月7           6月8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学            外语

 

 

      

 

      第二十二条    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

      报考文史类(含音乐、美术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含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各科均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考生须在答题卡上规范作答。考生分数报告(含各单科成绩和总成绩)及考生录取均使用卷面成绩,考生总成绩为各单科成绩之和。音乐、美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的数学成绩提供给相关院校作为参考,是否记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由各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占30分。

      第二十四条    报考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高招办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卷的命制,各设区市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24开始。拟报考须参加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于6911日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各类考生报考的总量,按规范要求尽早做好高考考点的建设。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规划安排好网上巡视系统建设,同时要督促考点所在中学按考试规定做好外语听力设备的添置、调试和保养等考前准备工作,确保播放设备运转正常,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类偶发事件。对有关考场的设定、布置与管理,新增考点的核准验收与上报审批,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分工、培训与考核,试(答)卷运输、保管过程的安全与保密,考试过程的监考与管理,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均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于64准时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领取本人准考证,并于66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等学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高考。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组织的省级统考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事项;高等学校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调试和保养工作,同时要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高招办,省高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条   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的评卷点负责制。有关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2005年全国统考全部科目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有关评卷点要加强对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加强对评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提高评卷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评卷点应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网上评卷管理规定,确保评卷质量。有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正式核定的招生计划组织本校招生工作。招生计划经省高招办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公布后,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国家一律不承认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艰苦行业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做好定向就业招生工作。招收定向生的高等学校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上接第2版)

第九章   填报升学志愿

       第三十四条   2005年填报升学志愿工作安排在高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为:62830日。

       第三十五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填报升学志愿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省高招办的填报志愿有关注意事项,主动向当地高招办咨询有关招生事宜。考生必须按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认真填涂本人的报考学校、专业志愿有关表()。填涂志愿表()时,要注意文字、编码书写准确、工整。志愿表()填涂完毕,考生必须进行认真核对。考生志愿表()一经上交县(市、区)高招办,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更改,凡涂改的志愿表()一律无效。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由省高招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按批次进行录取。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8月中旬前结束。所有高等学校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均不再组织补录。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高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应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等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直接向有关高等学校或通过省高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录取结果。

       第三十九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录取期间,省高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加强联络与沟通,确保相互通讯联络和网络的通畅,并做好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自行于51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和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与省高招办录取基地工作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省高招办备案,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咨询服务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应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的考生。省高招办在投档模式上采取高分保护措施,录取与否由相关院校自主决定。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随意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或第一轮已根据学校要求的调档比例投足档、并开始调剂投档时,不能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

      第四十三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四条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应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十五条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学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另外,民办高职高专学校如生源仍然不足,可适当继续降分,最低降分幅度不得超过线下50分。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经省高招办核准并加盖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在该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省高招办于8月底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我省所有录取考生的有关数据。

      第四十七条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省高招办。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六公开”和各种特殊形式招生的社会公示。

       第四十九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高招办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录取考生的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高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招生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一章   适用于全部

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具体内容详见第1版。

第十二章   仅适用于

 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具体内容详见第1版。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六十二条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8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按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报考材料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招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任何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报名、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执行。

       第六十七条   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严格按教育部教学〔20052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包括取消考生其当年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撤销工作人员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五章   

       第六十九条  2006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科目设置方案。

       第七十条  2006年起,音乐、美术类考生的数学科目考试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总分。

       第七十一条   2006年开始,音乐、美术、体育类考生,参加文史类考试的可以兼报文史类其它院校或专业;参加理工类考试的可以兼报理工类其它院校或专业。

       音乐、美术(文史或理工)类专业本科或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统一按教育部规定,不应低于当年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二批或高职高专批(文史或理工)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音乐、美术类录取时,取消师范类与非师范类的区别。

       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上参照音乐、美术类的划线办法,但上线人数比例必须控制在相应批次招生计划总数的11.3以内。

      第七十二条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按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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