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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贵州省高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
来源:2exam.com 2012-3-20 19:18:59 【字体:小 大】

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业的通知》( 教学〔2003〕3 号) 公布的体检意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 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 号) 的要求,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考考生体检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德智体全面考核学生的重要内容。我省招生体检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本地、本县的体检工作,确保全省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顺利实施。

二、全省招生体检工作由县级( 含) 以上人民医院具体承担。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明确招生部门与卫生部门的工作职责,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体检医院要安排好体检场所,维护好体检秩序。体检场所要张贴《体检医生及工作人员守则》和《考生体检须知》。体检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黔价费〔2008〕63 号) 核准的每生三十元标准收取。

三、严格体检医师条件。体检医师要由业务水平高、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医师资格、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务人员担任。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 含) 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医院要对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检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未培训者和培训不合格者都不得上岗的制度。

四、严格体检工作程序。考生须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体检医师要认真逐项检查考生身体状况,主检医师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残疾、“专业受限”和“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要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并附上相应的客观检查资料。

考生体格检查表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涂改、不漏项,并签名或盖章,所有的盖章和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蓝色印章。

体检工作结束后,体检医院要及时向考生通报体检情况,以便考生填报志愿。

五、严格体检复查程序。考生对体检意见如有疑义,应在获得体检意见5日内向县级招生办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经县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县级人民医院安排复查;若考生获得复查结论后还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市( 州、地) 级招生办提出复核书面申请,经市( 州、地) 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市( 州、地) 级人民医院进行复核;若考生获得复核结论后依然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省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进行终检,并做出终检裁定。未在指定医院进行的体检复查、复核和终检一律无效。

六、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 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教学司函〔2010〕22 号) 要求,取消对考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某些专业不能录取的限制。体检中,如果考生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要进一步明确诊断。

七、报考初中五年制专科( 含普通专科、师范专科、高职) 的考生,均按高考体检要求执行。

八、严肃工作纪律。参加体检工作的全体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公正无私做好体检工作,不得发生漏检、体检意见书写错误和遗失体检表等行为,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罚。

九、各市( 州、地) 招生办务必将考生体格检查表及其他相关表格、体检工作总结等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
 
附件:1.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2. 考生体检须知
      3.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5.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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