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教育考试的考务管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适应标准化考点施考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类教育考试工作在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招委会)、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委会)、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管理,自治区有关高校、各盟市或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区是指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旗县(区)所在地,各旗县(区)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行使考区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特岗教师考试等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各盟市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在各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的领导下,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人高校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或自治区有关高校。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有关考区或高校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考点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程序
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考点设置应在自治区招委会和考委会的指导下,设在旗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都有设置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且需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和评估。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考点的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电力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的要求。环境安静,卫生清洁,交通便利,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2.考点要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区标准化考点建设规范,监控室配备不间断电源并对所有监控设备通过不间断电源实施供电,考点内电子监控设备全面覆盖试(答)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考务办、监控室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
3.考点要配备数量足够且功能完备的计时设备(挂钟)、作弊克、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且需符合以下标准:作弊克每5个考场配备一部,挂钟、金属探测仪、无线电信号屏蔽仪每个考场一部。还须安装有利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考生身份验证的系统和能在互联网上打印《准考证》、《座位通知单》等为考生服务的相应设备。
4.考点要设考务办公室(考务指挥室)、问询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医务室、监控室、开水供应处、举报箱、违纪考生公示栏、存车处、厕所等,并张贴明显标志。
5.考点考试期间要实行全程全封闭管理,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每个考点只设一个出入口,并在距离出入口4至6米处设立警戒线,由武警、安保人员值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不能做到完全封闭的考点,要经自治区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设为考点。
6.考点应配置播放、通讯、计时、电铃、照明、车辆等设备,要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且性能必须良好,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
7.要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8.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9.根据考试需要,每个考点须配备4名武警人员。
10、根据工作需要,每个考点要选聘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并配齐所需的考务用品和设施。同时须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考点应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考场的考试工作在考点主考领导下由监考员组织实施并监督完成。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 环境布置
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5.一个考点若有多栋楼设考场的,需在每栋楼都设横幅标识。
第三章 考场的设置
第十一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该相对集中,考场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平整,卫生清洁,考场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内墙壁或黑板上若有知识性文字、图画、资料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多余的桌凳须搬出考场或在不影响考生通行的情况下整齐地摆放在考场后面或侧面。
第十二条 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每个考场考生数以30人为例,座位号排列方法为:教室前端面对考生的监考员右手第一列、最靠近监考员的座位为01号,依次蛇形排列(如下图所示)。

若不能按7788或8877排列的考场,亦可参照此原则采取五列的编排方式,但需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
阶梯教室等大教室最多左右并列安排两个考场,监考员面对考生右手考场为小号考场,每个考场前端要设立醒目的标牌显示考场编号,保证监控全覆盖、图像清晰,并能准确区分不同考场。
第十三条 考场内投入使用的课桌必须能够反向放置且不影响考生作答,桌内无任何物品。有特殊情况桌口不能反向放置的需向自治区考试中心请示说明。
第十四条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座位号(桌签)须贴在课桌面的左上角。
第十五条 考场入口门前须张贴第××考场(另有考务规定的按其相应要求执行),以便考生准确找到应考地点。考场张贴如下图所示:
第十六条 每个考场应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摆放若干张课桌,供考生暂放携带的包、眼镜盒、矿泉水、书籍、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的个人物品。
第十七条 考场黑板上应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考试守则》、《监考员守则》,板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接受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本场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答题卡页数、考场次第、监考员姓名等。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每场考试都通过随机方式(抽签等)确定监考考场。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每9个考场须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第十九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为便于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测,每考场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监考员。
第二十条 考点务必安排专人核实每场次考场监考员是否与随机确定的结果一致,且须将每场考试随机确定的监考员名单提供给自治区派去的巡视员,以供核实监督。若发现监考员擅自调换考场,将取消相应监考员的监考资格,并对考点主考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第四章 试(答)卷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保密室主任)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二十七条 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
第二十八条 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九条 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第三十一条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由2名当场考生签字监督的情况下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十三条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按要求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
第五章 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所在学校或主考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考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考前准备
考区或考点所在学校在考试开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
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
9.做好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
10.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考试实施
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查验考生准考证,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四十条 考试指挥
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
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第四十二条 材料保管
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已由自治区拷贝)。
第四十三条 突发(偶发)事件处置
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第七章 考点的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十四条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区聘任,其中,承担普通高考的考点,至少一名副主考由对调监考员派出学校或单位的领队担任)。并设有考务、监考、流动监考、后勤、保卫、医务、系统管理员、监控员、武警(公安)、巡视纪检等岗位。同时考试期间,监控室须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配备系统管理员1人、武警人员1人、纪检监察人员1人、视频监考员若干人同时值班。
第四十五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除副主考、监考员、巡视、纪检、武警由考区聘任外,考点其他各岗位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考点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考、副主考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考、副主考岗位职责:
1.主考在本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所有准备工作。
4.安排专人(系统管理员、监控员)负责管理并使用标准化考场相关设施、设备,保证考点电源在考试期间不间断供电。
5.负责考试期间上级或本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配备在本考点的播放、计时、无线电通讯信号屏蔽设备、金属探测仪、作弊克、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仪等标准化考场相关设备及考试用品的维护、管理,必须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确保本考点考试专用电话畅通,并派专人值守。
6.负责协助上级或本级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本考点的试卷(含备用试卷)和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等考试材料。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要根据具体考试要求应适时报告上级或本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由监考员写“说明”描述具体情况后,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
7.负责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8.负责按规定和要求安排本考点试卷、答题卡、条形码等考试材料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9.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安全和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本考点试(答)卷安全、人员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考区委员会负责人,或按规定逐级上报。
10.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本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第四十七条 考务岗位职责:
1.协助主考召开有关会议。组织监考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前40分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所印科目与应考科目是否一致、试卷袋有无启封与破损情况,按分管的考场范围,整理待发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草稿纸等。
3.每科考试,按规定时间准确发出考试预备、启封试卷、开始、终了信号。
4.向监考员发放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发放试卷、答题卡时,要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交接单必须双方签字。
5. 每科考试开始15分钟后,到各考场在缺考考生试卷的总分处和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缺考”印章,在空白试卷的总分处和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空白”印章。
6.按相关考试要求,准备考后用品。
7.按以下程序验收监考员交回的答题卡(答卷)和考场记事卡等考试材料:
(1)验收答题卡(答卷)、试卷份数有无短缺;
(2)验收答题卡(答卷)座位号顺序是否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排列;
(3)验收答题卡是否有折叠、破皱现象,密封是否完好;
(4)验收答题卡(答卷)、考场记事卡封套上的栏目是否填写清楚、规范、全面;
(5)验收密封签是否按要求贴好、是否加盖密封章。
第四十八条 监考岗位职责:
1.主持本考场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熟练掌握金属探测仪、作弊克、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等各类反作弊器材的使用,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并按规定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及禁止携带物品的检测。
3.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采用播放、宣读等方式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试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等。
4.核验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座位通知单,督促考生填涂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5.将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填涂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位置,并将缺考考生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同时记入考场记事卡。
6.按规定收发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7.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并做好相关工作。
8.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盖缺考章、空白章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9.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无故或频繁上厕所。
10.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无线信号接收设备等各类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答题卡(答卷)、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1.考前、考后检查并清理考场及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流动监考岗位职责:
1.负责考场的场外秩序。
2.制止无关人员在考场外逗留,制止考场附近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3.协助监考员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4.监督所负责考场的秩序及监考员的履职情况。
5.负责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6. 负责利用作弊克对考场内外无线电作弊信号进行监测。
第五十条 后勤岗位职责:
1.负责考试所需物品的购置、保管与发放。
2.在每科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入场前要对考点作全面的清场工作。
3.负责封闭闲置不用的教室、办公室。
4.负责水(包括饮用水)、电的正常供应和通讯、交通、网络的畅通无阻。
第五十一条 保卫岗位职责:
1.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考点秩序,确保考试封闭式正常进行。
2.每科开考前一个小时开始有序地组织考生和工作人员验证进入考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3.划定考场警戒线,进行流动检查和保卫。
4.负责本考点考前、考后清场。
第五十二条 医务岗位职责:
1.备好防暑降温、医疗保健等常用药品。
2.负责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
1.系统管理员必须持有国家招生统一考试监考资格证并符合考点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持证上岗,在考点主考的领导下,考前按要求做好标准化考点监控相关设备软硬件的检查、调试工作。解决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其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证考试顺利实施。要有事故应急预案。
2.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正确设置各路监控标记,将教室编号与考场编号相对应。
3.关注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的运行状态,在考试期间确保监控设备与互联网的连接,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并作文字说明报告自治区巡视员,在不影响正常考试的情况下结合事故应急预案做相应处理。
4.注意保密,考试期间,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摄像或照相器材进入监控室;不得私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5.考试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操作相关设备,不在与监控设备相关的电脑上做与考试正常监控无关的操作(如:上网、玩游戏等),特别是考试期间不得随意使用监控设备的变焦镜头查看考生试卷及作答情况。
6.考试结束后,要将录有全部考试录像资料的移动硬盘交自治区派出的巡视检查人员带回,确保所有考场(含监控室)监控录像资料完整。
7.明确安全职责,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相关人员设备用电安全。
系统管理员工作流程
第五十四条 视频监考员岗位职责
1.视频监考员在主考领导下,考试期间负责集中观看、严密观察考场传来的考试图像;发现异常情况即刻向考点主考报告并做好文字记录。
2.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参数。禁止非技术人员操作监控设备。
3.考试期间,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摄像或照相器材进入监控室。不得擅离岗位,严禁看报刊杂志、听音乐或做其他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4.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
第五十五条 武警岗位职责:
1.负责考点试卷、答卷运送保管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听从考点主考的指挥,协助考点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
3.协助考点安保人员对考点范围内进行警卫工作,确保整个考试过程安全有序。
4.值守监控室。
5.巡查考场内的电源、屏蔽仪等要害部位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阻止人为干扰。
第五十六条 巡视、纪检岗位职责:
1.巡视督查各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
2.受理考生及群众举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3.协助主考处理突发事件。
4、负责监控室监管。考试期间,除上级巡视人员、主考、纪检监察人员、武警人员可按要求凭工作证件进入监控室检查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监控室。考试期间,监控室未经有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允许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禁止任何部门和人员从事摄像、照相等活动。
5.自治区派出的巡视人员要按时将全部考试录像资料拷贝完成并带回上交。
第五十七条 考点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统一制作标志上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有特殊规定的考试,按其相应的考务要求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对考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
第六十条 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盟市、有关高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