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考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全省统考的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时在本省同类专业中通用。但音乐学、美术学及艺术设计的专业考试成绩互不兼用;统考专业考试成绩和非统考专业考试成绩也不得兼用。
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考办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考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区、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
录取的各种照顾政策,按《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10名,主科前5名;非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3名)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略低于录取分数线,由学校集体讨论提名,并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破格录取。
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的考生,如所报艺术类专业志愿不能录取,而文化成绩又达到文史类或理工类最低录取分数线时,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可转文史类或理工类专业录取。
艺术院校(系科)录取工作分3批进行:(1)省外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高等艺术院校(系科)录取(不含独立院校、民办院校)。(2)本科院校本科专业录取;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本科层次录取。(3)本科院校专科专业和专科院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