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3考试网 - 高考 - 高校录取查询 - 正文

2018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考录取查询

来源:爱考网 [2018-6-28]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的美术类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和广东省“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招生录取原则。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若排位相同,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外省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的40%和术科统考成绩的60%计算总分,对投出的考生档案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则根据考生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且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专业目录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若分数相同,则文科类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理科类按数学、语文、英语成绩高到低顺序录取;美术类考生总分相同,按术科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及食品营养与检测(中外合作办学)16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300元/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谢琼生、周爱芳
  监督电话:020-61230812
  传真号码:020-61230000
  电子邮箱:gdqyjw@gdip.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230198、020-61230389
  传真:020-61239328
  电子邮箱:2005103072@gdip.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q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qy.edu.cn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本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fjksw@163.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您可能喜欢的文章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申明网站导航手机版

© 2004 - 2018 3773考试网(琼ICP备12003406号 闽ICP备08106227号)

本站大部分信息来自于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 如有侵犯您的隐私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