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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高考录取查询

来源:爱考网 [2018-6-29]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和美术类考生,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中外联合培养的国际班、国际双语班、国际实验班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美术类专业(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录取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广东省使用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成绩占60%)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如文化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等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文件要求,公示如下。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25000元/学年/人,其中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27000元/学年/人,网络与新媒体专业35000元/学年/人;艺术类专业29800元/学年/人;国际双语班和国际实验班35000元/学年/人;国际班36000元/学年/人,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费用按国外相应高校收取,我校按一定比例收取学费。
  住宿费:1500~1900元/学年/人(4~6人间带空调公寓)、3000元/学年/人(3人间带空调电梯公寓)。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生”,并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校内为贫困生设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信访组
  联系人:苏宁
  监督电话:020—82663366
  电子邮箱:1105322443@qq.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666666
  传真:020—82668666
  电子邮箱:407894786@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hs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hs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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