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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整理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8-12-19 18:47:53

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现将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招生单位须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领导,确保质量,做到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2、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在学校的网站予以公示。
   3、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录取体系,应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结合学校、学科特点,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择优录取,提高录取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招生单位须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5、为树立品牌,确保质量,如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复试、录取政策和建议分数线,须在2008年12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通报有关招生单位并抄送我办。对于严格自律、在建议分数线以上录取的招生单位,排名靠后将不予通报、停招。
 

   6、招生单位须严格执行《关于2008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33号),录取人数不得突破文件下达的招生限额。属于“自定”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师资、教学条件等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单位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上限。
 

   7、为保证培养质量,便于在职人员兼顾工作、就近入学,各类别专业学位(不包括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招生单位必须核实调剂考生成绩和报考资格。
 

   8、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得进行跨校调剂录取;校内跨专业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
 

   9、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成绩,当年一次有效。
 

   二、报送录取情况
 

   1、使用学位中心研发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网上录取系统”,实现数据上传、校验、统计、检查监督等功能。网上录取系统开通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17:00关闭系统,具体要求见附件。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网上录取工作,按照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使用全国工程硕士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秘书处〔2008〕第31号)的要求进行。
 

   3、为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高效,请各招生单位务必核实录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取工作,逾期将关闭服务器,不再受理。
 

   4、请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到我办,同时抄送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三、其它相关工作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所属院校或专业学位类别,对复试、录取工作予以指导、检查和监督。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对各招生单位的报考情况、录取情况、排序情况建立档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对录取成绩偏低的院校和考生,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适时检查培养工作。
 

   3、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委托学位中心认证处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于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或停止招生等措施。
 

   4、我办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各招生单位的录取情况并进行排序;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建议及排序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和政策。对于不能保证录取质量,录取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院校,我办将视情况采取减少招生规模、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培养资格等处理措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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