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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2016-3-30 19:4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及《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9号)精神和要求,现将南宁市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申请流程通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及对象 

  (一)认定权限 

  1.南宁市教育局负责南宁市范围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2.各县(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高新区的教师资格认定由西乡塘区教育局负责,经开区的教师资格认定由江南区教育观负责。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人员。 

  2.下列人员,可在2016年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12014年、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2014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专科毕业生。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1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2.2012年及以后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学生和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教育硕士类学生。 

  3.自考毕业生及成人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的申请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免此项要求,网上申报时户籍选择为“南宁户籍”。 

  2户籍未迁至南宁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毕业第二年起必须将户口或者人事档案托管在南宁市方可在本市申请认定,否则须回原籍认定。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根据广西实际,2016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全区所有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这部分学生必须是在教育厅备案的人员,未在教育厅备案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和毕业生不具备申请认定资格。 

  3以上学历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函授教育等,党校学历不包括在内)。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文件规定,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4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5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请咨询南宁市普通话测试站,地址为:南宁市金洲路22717办公室,电话:2636129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62015年下半年及以后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合格人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可直接打印合格证明,彩色或黑白打印均可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7南宁市申请认定高中阶段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七星路89号);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双拥路6号); 

  3.广西民族医院(明秀路232号); 

  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医院(园湖路2号); 

  5.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瑞康医院(南京路39号)。 

  各县(区)申报的人员可在经本县(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三、认定流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2016年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开放时间如下: 

  1.系统开放时间 

  1)第一次开放时间:2016321日—527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 

  2)第二次开放时间:2016613日—722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 

  为确保符合参加2016年教师招聘考试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取得教师资格证,第一批教师资格认定务必在625日前完成,第二批务必在718日前完成,请各县(区)教育局合理安排认定工作。 

  2.考生网上报名时间 

  201645日至625日,逾期不再受理。其中,2016年5月28-6月12日教育部关闭中国教师资格网暂停报名。网上申报的方法详见《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附件1)。 

  8参加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只能从“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的无效。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现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1.现场确认办理时间 

  1)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教育学院、南宁市第四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在校应届毕业生(以上高校硕士研究生除外)现场确认材料由就读学校统一收取,各地教育局不单独受理,201663日前完成现场确认。 

  2)已经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社会考生申请人以及符合认定对象(二)条件的申请人申请高中、中职(含中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请于2016523日(星期一)至526日(星期四)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3)参加2016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申请高中、中职(含中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请于201674(星期一)至77日(星期四)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地点 

  1)市教育局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 

  现场确认点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地点详见各县(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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