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构开展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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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9号),为大力推进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实施,加快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全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决定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省级标准“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导向,通过开展省级标准“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扩大“双师型”教师在专任教师中的比例,加快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队伍。
二、认定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参加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专兼职专业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掌握教学规律和相关教育理论知识,胜任学校教学工作。
3.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完成实践教学指导任务。
(二)认定标准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教师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1.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如中学一级教师、讲师以上职称。
2.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工程师、畜牧兽医师、会计师、主治医师等以上职称(包括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以考代评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获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如国家职业资格的高级工、“三级/高级技能”以上。
③具有经权威部门认定的相应等级资格证书。
三、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能证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及资格的证书等,报学校审核、公示;经学校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审汇总,报省教育厅认定,并将附件一、二上报电子版。
2.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教师,认定其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并纳入省级“双师型”教师信息管理库。
3. 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三年复审一次。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胜任工作者,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
四、申报安排及要求
1.各校在2009年3月底前将审核、公示合格的认定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审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厅直属学校直接将认定材料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于3月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教师名单予以网上公布,并颁发证书。
3.申报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各一式二份。《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双师型”教师申报表》一式三份。
4.鉴于目前专业技术职务和国家职业资格的评审鉴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和非唯一性问题,在审核中不能确认的职务和资格,请学校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如实上报并加以注明,交省专家委员会审定。
五、几点意见
1.认定省级标准“双师型”教师是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举办者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抓好。
2.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适当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岗位津贴”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适当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待遇,在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评职晋级,评优选先等方面,予以优先。
3.今后评估及复评省级、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将以省级标准“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作为教师队伍的评价标准之一。
4.开展省级标准“双师型”教师认定具有导向作用,各地各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本校的标准,形成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省、市(州)、校梯次结构,为教师顺利成才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5.在首次认定基础上,将广泛征求意见,对相关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推进认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联系人:宁宝忠
联系电话:0431-82721637 电子信箱:inbz@sina.com
附件:一、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双师型”教师申报表
二、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