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
|
|
整理自:赣州市教育局 2008-12-19 20:27:19 |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 2009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者,均可申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下列人员,暂不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者; 3、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4、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
|
 |
|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