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师司〔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与发放工作是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自2007年起,教师资格证书印制工作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并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因此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减少证书耗损留存,杜绝证书流失,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二、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均以省为单位。各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实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在本省各级认定机构得出认定结论或生成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后,汇总全省情况,分1-3批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报送证书领取申请,不得以预估人数报送。
三、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接到各省的证书领取申请后,以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数据为依据,核实证书所需数量,在7个工作日左右将所需证书发送至省级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数量为当年教师资格认定数量加一定的耗损,并扣除上一年证书留存数量,耗损比例依据全国平均耗损水平确定。
四、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向本地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严格证书管理,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管证书发放过程。每一年认定结束后,各省应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耗损及留存数量的清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联系人:余艳;联系电话:010-58800134,58802976;邮箱:jszg@bnu.edu.cn。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