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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市2011年教师资格证报名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1-3-15 10:27:03 【字体:小 大】

榆林市教育局文件

榆政教发[2011]53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

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1]7号)精神和《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为准。

3、身心条件。(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的相关规定,但应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应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对从事中文(语文学科)教学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户籍条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为陕西生源(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为主),非陕西生源,但已与陕西省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在陕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申请参加考试。社会人员申请认定者,必须具有我市户籍或正式签约的工作单位。

5、 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取得本科学历的在读研究生,应以本科学历申请报名。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基本原则是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

三、考试项目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4门课程,考试指导用书见附件1。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政策宣传。各县区教育局要集中进行教师资格考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社会人员充分理解和参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

2、报名及资格初审。各县区教育局要集中受理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各县区联系人及电话,附件2),其中普通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组织资格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各县区教育局和各相关学校按时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格式,附件3)和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等个人信息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3、培训与考试。各县区培训机构要充分考虑社会人员实际,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集中对报考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同时组织好他们的自学工作,每门学科培训不少于30学时。全省进行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8日(星期日),考试地点和考场设置另行通知。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4。

4、准考证与考试合格证明为全省统一格式,具体由市教育局制作,各县区和各相关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按时领取并发到考试人员手中。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育基础理论考试合格人员,可报名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专业技能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申请人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注册申请。除应届毕业生专业技能考试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外,其余人员均按认定权限组织实施,务必于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及流程另行通知。

五、考试费用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六、有关事项

(一)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党校等非国民教育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二)严格执行《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文件。特别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市教育局,然后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对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经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免试成绩三年内有效(时间从毕业当年算起),三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下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当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县区教育局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

联系电话:3529395

电子信箱:ylsjyjrsk@163.com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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