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权限上收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中提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的有关要求,严把教师入口质量关。从2013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权限统一收归省教育厅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具备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权限;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省教育厅授权下,直接负责辖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问题
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有关规定,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或普通高校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参加培训合格人员应取得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培训合格证书(具体格式由各市自行制定),作为参加取得教师资格理论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的有效凭证。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不得核发准考证、不准参加考试。其他非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种培训视为无效。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质量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把教师资格培训、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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