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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须知

来源:北京市语言文字网 2011-1-28 13:21:33

 

 

  一、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包括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7. 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社会其他人员。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方式:
  测试员现场面对面测试,当场评分一周后发证。
  三、报名时需携带的相关物品:
  报名时须出示身份证(十八岁以下出示学生证)。报名时须携带1寸报名照3张。照片将贴在《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要求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不能有污损或有印章痕迹。
  四、报名时注意事项:
  1.报名时按要求填写报名单上的各项内容,不得有遗漏。因内容填写不正确而造成的后果由报名者负责。
  2.报名时,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测试费50元、证书工本费5元。
  3.应试者领取准考证后,应重点核对以下内容:姓名(与身份证保持一致)、考场编号、测试日期、应试报到时间。若有差错,应试人须于测试日10天前与发证单位联系,及时申请更正,否则,因准考证信息有误而引起的后果,由应试者本人承担。 
  4.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应试时间。在规定的应试时间未参加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测试费不予退还。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应试时间接受测试的,需提前10天与报名点联系。
  5.再次要求接受测试的,必须与前一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满3个月以上。否则,一经电脑查出,取消本次测试资格,并不予退还测试费。
  五、本须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本须知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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