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
招聘岗位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将减少或取消该招聘岗位的计划数。如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后,仍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计划。
报考人员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和试教,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取消下一科目考试资格。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考生参加笔试时需在考前30分钟入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考场。笔试开始后一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参加面试时,须按有关通知规定的时间提前10分
钟到候考室报到,未按时报到的,取消考试资格。
(一)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为闭卷考试,考试不指定参考书。
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需携带2B铅笔和黑色签字笔,详见《准考证》要求。
(二)试教
报考教师岗位的,根据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考生的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试教人选。
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聘用。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四)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试教人员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试教。
如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进入试教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试教,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因减少和取消招聘岗位计划的,拟参加试教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同时取消。
七、资格复审
试教前将对拟参加面试试教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试教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3:1(含3:1)不高于6: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考生。
资格复审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审工作人员根据《招聘简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报考条件材料及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
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合格者,参加试教并发放面试试教通知书,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试教资格,并按并按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
低分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达不到3:1的,是否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无考生通过复审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
八、体检
各招聘岗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以面试成绩试教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的产生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体检必须在区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
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结果由现场工作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有现场工作人员、
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工作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考生对
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7日提交的复检申请
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做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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