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2012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汉族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待遇证明表
报考所在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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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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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本人所在学校或 单位盖章)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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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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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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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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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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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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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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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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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所在地 |
省(区) 市(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
父母(法定监护人)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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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 为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的: 1.汉族公务员□;2.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 |||||||||||
本人所在学校证明学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父或母所在单位 证明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父母所在工作系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本人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证明户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县民宗部门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 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教育、医疗、农业等方面专业人才(中级以上职称)的子女报考国兴中学面向全省招收的公费生计划,享受少数民族学生同等政策。
2.“本人户籍所在派出所意见”栏,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作出考生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确认意见。
3.主管部门证明意见:属公务员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专业人才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证明。
4.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考生交报名点,一份由各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留存。2012年海南中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汉族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待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