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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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武汉市教育局 2008-11-8 13:04:42 |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武教基[2008]59号
各区教育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义务教育7-9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武教基[2006]5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区评价工作委员会和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稳步实施。 二.完善评价内容。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决定,自2009年起,不再实行“初中阶段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学生中考时,升学成绩总位置值减0.8”的优录项目,将其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在“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维度中予以肯定性评价。一般而言,中考前学业考试合格,并在初中阶段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认证的学生,“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可评为“A”。 三.严格遵守评价程序和办法。 要加强对学生自我评价与互相评价的指导。按照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的要求,引导学生认真做好评价依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并在全班或组内展示。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互评 。 要严肃认真地组织好班级小组评价。要严格教师作为评价者的素质要求,教师必须全面深刻了解学生并得到多数学生认可。要以学生互评结果和学生客观表现为依据,准确把握“每个维度内的评价结果要体现差异性;五个维度评为全A等级的学生比例以30%左右为宜”的政策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每一个学生的评定等级,并写出综合性评语。 要处理好借读生的评价问题。严格毕业生学籍管理。对于借读生的评价,要认真做好借读学校与原籍学校之间的档案、评价结果的衔接。不漏掉一个学生 ,不错登一个学生,尤其是同校重名学生,要认真核对学生姓名与学号是否一致、评价结果是否与公示结果一致。 要切实完善并实施诚信、公示、监控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强化校长诚信协议书制度,切实保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杜绝各种腐败现象。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使评价工作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并广泛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 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考试纪律。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擅自更改评价结果。对于严重超过比例的学校,区审定委员会要及时予以复查。未经区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的评价结果不得对外传递。 六.加强组织管理。各区教育局基(中)教科长是评价工作具体组织的行政责任人。同时,要明确评价结果统计技术责任人,确保工作不出错。要加强计算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和指导,充分发挥计算机对评价结果统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七、按时完成评价工作。学校评价工作必须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各区须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经区教育局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的评价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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