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特殊考生考试成绩的处理
(1)经审查确认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体育成绩按满分处理。
(2)因长期有病不能参加剧烈体育运动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如先天性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经指定医疗部门审核认定,体育成绩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初一、初二体育考试成绩满分的60%,初三体育成绩满分的60%;二是学校平时考核成绩。
(3)因意外伤病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初三考生,体育成绩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初三体育成绩的60%;二是初三学校平时考核成绩;三是初一、初二实际体育成绩。
关于免考、缓考的规定
免考:(1)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的考生,经区市县教育局审核确认,可以免试体育。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报市教育局审核确认。(2)患有疾病或临时有病、伤的考生,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以外的考生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治病过程的原始记录材料,报区市县教育和卫生部门联合组成的审核小组确认后,可以体育免试;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高新区的考生须统一到市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经市卫生和教育部门联合组成的审核小组确认后,可以免试体育。凡被认定为免试体育的考生名单,须在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
缓考:因外出或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正常体育考试的考生,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时间5月21日、22日。需补测初一、初二项目的考生,执行初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