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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4-9 19:12:3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监〔2012〕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现将加强本市2012年高中阶段招生监察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招生监管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完善本地区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招生工作中“一岗双责”的正确履职。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本地区招生工作负总责;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具体责任。各招生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招生纪律。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
各区县教育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主动开展本地区招生监察工作。要参与招生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动态;要督查招生信息公开、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点环节,及时稳妥解决相关问题;要加强各学校提前录取工作依法规范的督查力度,重点开展“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推荐(自荐)”、“中高职教育贯通”、“体艺特长生”等重要工作的监督,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应成立本校招生工作小组,校长、书记是学校招生主要责任人并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依规制订学校的招生简章,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认真妥善处理好考生咨询,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不得违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规范招生并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工作人员要依法规范招生,并负当事人主要责任。要加强责任意识,督导招生学校依法招生;要增强服务意识,协助招生学校化解矛盾;要落实公开原则,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和接待地点以及时受理有关信访;要遵守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发现和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积极维护阳光招生的公平、公正环境和社会和谐。
二、加强监察,依法招生,积极落实招生全程监督
各区县教育局、各单位监察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监察工作,落实责任,认真履职,严格督查招生规范,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一要加强对招生报名的督查。要严格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都应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监察部门应参与对特殊考生、特殊情况的研究、审核和处理。要加强非本市户籍学生参加中考报名资格的审证核验工作,查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报名资格。
二要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督查。要严格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招生原则,严禁体制外招生和违反规定程序的招生。
三要加强对招生“提前录取”和“体艺特长生”招生督查。《招生方案》制订应规则清楚、计划明了、操作公正、监督有据。凡符合“提前录取”的考生信息应事先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本市户籍体艺特长生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达标后方能录取;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应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凡特长生录取均应集体讨论和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四要加强对各类加分的审核和公示督查。要严格审核程序,对具有先进奖励性加分条件的考生要进行认真排摸,做到不漏一个考生;对具有政策性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要仔细审验递交材料,认真查看证明材料或者证件原件,凡有疑点的均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加分资格的考生信息材料和加分情况应建档备查。
五要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的督查。要对招生宣传材料、公示信息、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要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学校、考生、家长提供准确信息,要通过网上互动,宣传政策、掌握动态、化解质疑。要加强招生内容公开监督,有关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使用、招生范围、录取原则、操作规则、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要加强考生信息公示监督,凡获得加分资格、免试入学等考生信息均应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监督。
    六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督查。要对考试、命题、阅卷、登分等重要环节的制度完善和执行开展监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治考、严格程序、精心组织、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考试考务中的的重要资料,如命题过程、阅卷登分记录等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七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督查。必须体现公平、公开、择优原则,规范操作程序,明晰投档批次和类别,公示录取结果,凡招生录取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集体讨论和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不允许任何个人决定特殊事项和重大事项。若违反规定,严肃查处。
三、规范行为,认真履职,坚决执行招生工作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杜绝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
一要加强招生制度建设。应建立健全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考试考务保密制度、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以及招生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回避制度、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信访受理制度等。
二要加强督查制度建设。应建立完善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有效监督措施,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招生部门的沟通联系,熟悉招生政策,了解招生信息,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相关问题;要参与招生部门的工作检查、信访接待等工作,直接了解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并研究对策。
三要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参与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登分、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强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准确、安全。凡未参加培训的、以及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或者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要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纪律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是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未达到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三是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四是不准跨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五是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六是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五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让考生了解本人提供材料应真实有效,参加考试有关规则以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应清楚明了,使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良好秩序。
六要加强考生信息管理。凡属于考生个人信息以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对失密、泄密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
七要加强信访投诉的查处力度。要认真做好招生信访工作,明确并公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咨询监督电话,要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信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有关信访事项,做到有诉必应、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及时纠正,有关责任人应予责任追究。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追究。发现招生工作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对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教委将通过现场巡视、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招生督查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纪检部门应于9月初将本区县开展招生监察工作的总结材料报市教卫纪工委、监察室。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的招生入学(入园)监察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中学  招生  监察  通知
抄送: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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