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学校后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局属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后勤管理,不断提高后勤保障服务水平,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汉中市学校后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汉中市学校后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学校后勤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勤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为教育教学、师生生活服务,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性的重要作用,并在管理和服务中发挥育人的功能。
第二章 学校食堂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办好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工作的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食堂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教育行政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总体计划之中。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校长是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学校后勤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后勤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要切实担负起对食堂监管的主体责任。学校必须设1至2名专(兼)职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食堂要认真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等有关食品安全和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如组织管理、原料采购与索证、质量检验、仓库管理、加工管理、清洗消毒、餐厅管理、食品留样与试尝、卫生检查、特种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岗位责任制度(如负责人、财务人员、保管员、采购员、质检员、厨师长、营养师、炊事员、分餐员、清洁工等)、财务管理与成本核算制度、劳动用工与保障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等,完善食堂设施设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要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食堂建筑、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要按 “标准化食堂”的硬件标准进行建设,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有关要求。
1、学校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售卖间及就餐场所,食堂流程布局合理规范。食堂面积与师生就餐人数相适应,达到国家标准。
2、食堂墙壁有1.5米以上的瓷砖墙裙,地面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成,并易于排水;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或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设施设备;有耐磨损、易清洗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3、各种操作台、存放柜设施设备齐全,各项操作严格规范。
4、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三防”(防尘、防鼠、防蝇)设施完善且符合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5、食堂电器、线路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设施设备配置符合消防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压力设备使用必须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食品加工机械必须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规定。
第八条 加强食堂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上岗期间出现腹泻、呕吐、发热、咳嗽等疾病时,应脱离岗位及时治疗,经卫生疾控部门确认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安全卫生、膳食营养等相关知识及职业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一周。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工作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吸烟,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4、加强用工管理,所有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5、服务人员热情周到,用语文明,为师生提供一流服务。
第九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食堂的各环节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1、食堂必须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与食堂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食堂门窗等各种对外通道必须能上锁封闭,食堂内的食品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2、食堂必须建立试尝、留样制度,留样规范、符合要求,试尝、留样记录完备。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3、全面推行后勤生活物资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制度,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坚决杜绝“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变质食品进入学校,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定点供货单位,必须在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及价格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采购的食品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坚持采购索证制度。
4、学校食堂台帐登记要规范,物品采购、验收、出库手续齐备,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真实准确,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备。
5、学校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严禁向学生出售污染、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禁止向学生供应凉菜和油炸食品。
6、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不脱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库房等场地,不允许任何人乱拿乱放食堂物品。
7、食堂必须坚持每天保洁,餐饮具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经常开展设施设备的清毒工作,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卫生的环境,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
8、学校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必须坚持每天到食堂检查食品留样、试尝及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加强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做好就餐管理工作。
1、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学生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学校食堂推行分餐制,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划卡服务系统。
3、学校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就餐习惯,按时就餐,就餐前洗手、洗碗筷。
4、学生不得提前在食堂周围逗留、敲打碗筷、高声叫喊,不能在食堂内追逐打闹。
5、学生购买饭菜时,自觉排队,不拥挤插队,不准进入厨房。尊敬食堂员工,珍惜他人劳动,自觉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6、学生要节约粮食,吃多少买多少,少量剩饭剩菜必须倒在指定容器内,不准乱丢废弃物。
7、严禁在食堂及周边乱吐、乱扔、乱倒、乱停、乱放、乱摆、乱贴、乱建、乱搭、乱拉、乱涂,保持食堂及周边无蝇、无鼠、无蚊、无蟑螂、无蛛网、无尘、无污物、无异味、无“牛皮癣”、无卫生死角。
第十一条 严格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提倡学校食堂由学校自办自管,提倡和鼓励学校将已承包的食堂在承包期到后收回学校自己经营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己经营管理。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确需对外承包,一定要科学、合理测算承包期限和承包费,避免因承包费用过高,再由经营者直接转嫁给学生而增加学生经济负担;避免因承包期限过长而制约学校发展,或使学校、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禁止学校将食堂承包给学校领导及学校中层干部的家属、亲属经营。食堂对外承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程序合规合法。招标前要制定食堂对外承包方案(招标文件),方案必须经学校行政会(招标领导组会、教代会)研究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面向社会公示,公开招标。学校在全面审核承包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等后,择优选定,不能单纯以承包费高低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学校与承包方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方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契约办事。学校必须履行对食堂监管主体责任,承包方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学校要严格管理校内食堂,坚决取缔校内无证经营饮食摊点。
第十二条 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实施民主管理、“阳光监督”,给予学生民主管理和监督权。设置监督岗、开通监督热线电话、开设意见箱、定期组织学生座谈会(至少每月一次)、开展学生问卷调查等,广泛收集学生对食堂管理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并向学生反馈。让学生直接参与到监管中来,学校可建立由学生干部组成的学生监管组织,在学校指导下对食堂管理与服务进行监管,及时向学校反映食堂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加强价格监管,让学生明白消费。食堂饭菜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清楚醒目,认真做好食品原料进货公示、成本构成公示、饭菜价格公示、质量标准公示等,切实做到价质相符,接受相关部门和学生监督。食堂饭菜价格不能随便上涨,如因市场物价上涨因素过大,要调整食堂饭菜价格,必须做好市场调查和分析,做好调整食堂饭菜价格方案,召开校务会研究,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服务性、保障性、不以赢利为目的、学生就餐完全自愿的原则。学校食堂要科学、合理测算成本,切实做到价格合理,价质相符,并低于市场价格,坚决禁止暴利经营。学校食堂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建立竞争机制,反对垄断经营,坚决禁止强制消费和高消费。学校要经常对食堂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放心食堂的创建评选活动,努力提高食堂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县区学校后勤和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学校校长、后勤主任要定期检查食堂的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和责任人,将按规定追究领导、管理人员、当事人的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并按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第三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是公共聚集场所,是学校安全保卫和卫生工作的重点,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条 宿舍的布局、建设、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要求,严禁把危房用作学生宿舍。新建学生宿舍室内或楼层内应设有厕所,有设施完备的洗漱、洗澡间,有学生用品壁柜和多功能架,有衣服晾晒场所和晾晒架。
第二十一条 男、女宿舍要尽量分区,相对隔离。学校要配备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管理员必须是女教职工),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 宿舍床铺要牢固安全,门窗、走道、梯间符合要求并有安全防护设施,必要的地方要安装照明设施并有应急灯,要有安全疏散标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科学的宿舍管理制度、突发事件急预案和有关值班、夜间巡查、缺勤追踪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校领导负总责、值日教师具体负责、管理员、生活指导教师全面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要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物品的摆放、被盖的折叠要整齐,保持地面无纸屑、杂物、积水,墙壁和门窗无污迹、印痕,无乱贴、乱画、乱挂、乱吐、乱扔现象。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香烟、打火机、蜡烛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学校要定期清理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做好学生宿舍的卫生防疫工作,要定期消毒、灭菌、灭蚊、灭蝇、灭鼠。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头、洗澡、洗手,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和传染。
第二十六条 要进行养成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遵守学校校规,不抽烟饮酒,不打架斗殴,不赌搏,不偷盗,不在校外留宿,不留宿校外人员,不在寝室熄灯后离校,节约用电用水,爱护公物。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寝室文化建设,注重营造宿舍文化氛围,墙面的布置积极、健康、催人奋进。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定期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区学校后勤和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学校校长、后勤主任定期检查宿舍的安全运行,清洁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四章 小卖部 (超市)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卖部必须遵守服务师生,方便师生学习、生活的原则,为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学习、生活用品和各项服务,依法经营,向师生出售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商品。
第三十条 小卖部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证者不准上岗。从业人员出现各种传染性病症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洁。从业人员要文明经营。
第三十一条 小卖部经营必须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向学生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和生态环境的物品(如香烟、酒水等),不得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更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
第三十二条 严格小卖部(超市)承包经营管理。学校小卖部(超市)提倡学校自己经营管理,学校确需将小卖部(超市)对外承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学校必须履行对小卖部(超市)监管主体责任,承包方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建设校园超市,规范校园消费市场,逐步建立起渠道正规、管理科学、商品正宗、质优价廉、诚信安全的学校消费市场体系。
第三十三条 小卖部要加强商品库存保管,食用物品存放必须分类、分架、隔墙、隔离、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 小卖部要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清洁卫生,柜台、货架及门窗玻璃干净、明亮,地面无杂物,墙壁及用具无灰尘,做到文明经营。
第三十五条 进入校园流通的食品用品应当通过学校小卖部经营,按照“市场运作,学生自愿”的原则,自觉接受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小卖部的设置要科学合理,不得挤占教学用房,更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第五章 生活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充足、水质达到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全天为学生免费供应开水。设有专用洗涮水池,有相应的消毒设施,设有足够的供用餐人员使用的洗涤设施。
第三十八条 食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应进行消毒达标后方可让学生饮用。
第三十九条 自备水(学校自己修建的自来水蓄水池)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保护,切实做好水质净化、消毒工作。
第六章 校园绿化与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是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园环境的育人功能。
第四十一条 校园的绿化要纳入学校建设整体规划,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体现教育特色,突出个性化特点,宜绿化地绿化率达80%以上。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绿化管理制度和绿化档案,建立学校绿化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十三条 强化校园文化建设。学校要因地制宜搞好景点、雕塑、名人名言、旗台旗杆、围墙图案、宣传橱窗等方面的建设,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强化对师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及教室、办公室、宿舍、餐厅、厕所等地方的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聘请专(兼)职卫生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食品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习惯等方面的知识教育。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师生要养成维护校园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的文明习惯和良好风气。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区、各学校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