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后,职业学校根据所学专业,进行正规的专业教育,时间为两至三个学期,经考核合格,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职业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五、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各县区和中等学校要成立相应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招生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对考生报名、志愿填报、考试、阅卷、录取等重要环节,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各级招生部门和考点要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坚决杜绝舞弊行为,确保2012年我市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宣传。各级招生部门、招生学校和考点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宣传,将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和家庭住址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和家长公告。公告中,择校生信息单列。同时,要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坚决杜绝违规招生,切实维护教育的形象。小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城市小学不得举办附属幼儿园、学前班;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不得作夸大宣传,不得向学生作违反规定的承诺,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超计划招生的,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严禁普通高中学生在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借读。
(四)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校的教学管理,保持各初中学校毕业年级正常的教学秩序,严禁提前结束毕业年级课程、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复习资料,额外加重学生学业负担;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或让其提前离校。严禁举办升学培训班乱收费,跨学区招生乱收费,组织招生考试乱收费,通过特长招生乱收费,通过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有偿补习和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
(五)严明招生纪律。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严禁利用哄骗、协迫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任何学校不得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超计划招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自行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择校乱收费行为实行“零容忍”,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六)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治理辖区内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领导责任,各中小学校校长对治理本校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负总责。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市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异地检查和暗访。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严肃查处择校乱收费问题。对于违规行为责令及时纠正,违规收取择校费用的,将坚决查处,及时清退。对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凡发生择校乱收费的,取消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