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2012年初中毕业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基字[2012]17号
各县(区、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榆次一中:
为进一步深化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初中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加速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进程,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现印发《晋中市2012年初中毕业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施行。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考查
(一)省级统一组织的考试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2012年我市初中毕业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即中考),由省统一命题,统一进行,由市教育局和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市级统一组织的考试
体育、理化实验、信息技术三项考试,要在晋中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县(区、市)要成立“三项考试”领导机构,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体育考试。考试操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各县(区、市)具体组织实施。考试项目共三项(详见市教基字〔2012〕4号文件),每项10分,合计30分。成绩计入2012年中考成绩总分,作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2、物理、化学实验考试。物理、化学实验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装备科负责,各县(区、市)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满分为10分,按照实际得分计入考生中考成绩总分,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依据。
3、信息技术考试。信息技术考试由市教育局电化教育馆负责,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考生实际得分的10%(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计入考生中考成绩总分,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依据。
(三)由县(区、市)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
由县(区、市)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和考查科目,包括音乐与美术等学科的考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含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其考试考查的成绩要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量化的重要内容。
这些科目的考试和考查,要坚持多样化的考查形式,既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的纸笔测试,也可聘请专家组织相应的成果展示或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等;考查要关注学生过程性发展和记录,充分展示学生的个性潜能。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要作为初中学生毕业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依据。评价结果包括两部分:一是综合性评语,二是评价等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次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合格)呈现,作为2012年初中学生毕业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达到A、B等次(包括B)者,可优先参加省、市示范高中学校投档录取。其他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评价等次要求达到C。综合素质评价的等次比例、操作程序、计算办法详见市教育局(市教基字[2012]6号)文件。
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回流学生在现就读学校参加评价,回流之前的情况由原就读学校提供;转学学生从转入时起参加转入学校的评价,转入之前的情况由原学校提供;四年生、往届生随班参加评价。所有学生必须认真填写《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表》,并装入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考生个人档案。评价结果要准确录入电子档案。
三、初中毕业依据
初中应届毕业生、初中留级生(四年生)必须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类毕业考试、考查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方可获得初中毕业证书。毕业生学业成绩等次的计算和比例按照晋中市教育局市教基字[2006]35号文件执行。毕业证书的学业成绩以等级制的形式呈现,为A、B、C、D四级(A等为优秀、B等为良好、C等为合格、D等为不合格)。不合格者,由所在学校组织一次性命题补考。初中毕业证书要按晋中市教育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制作,须盖有晋中市初中学籍管理专用印章。
四、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录取的依据
全省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全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理化实验和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相加的实际分值(总分710分)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次),作为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往届生的中考成绩需高出所录取学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60分;初中留级生(四年生)的中考成绩需高出所录取学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30分。初中留级生(四年生)、往届生的认定由各县(区、市)教育局教育股负责,按规定、按时间填写好相关表格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名单报市招考办,作为录取的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可凭借中考准考证在省、市、县组织的学业考试结束后,直接到各县(区、市)所属职业高中学校报名就读。
五、2012年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应届毕业生参加2012年中考,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高职、中专、中幼师按山西省规定执行),录取时在本人中考成绩的基础上按照下述规定予以照顾:
(一)烈士子女,降低20分以内投档。
(二)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降低15分以内投档。
(三)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以内投档。
(四)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报考本县(区、市)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降低10分以内投档。
(五)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联合举办的中学生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跆拳道、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健美操项目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降低10分以内投档。
(六)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初中阶段获省一等奖的学生,降低5分以内投档。
(七)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降低5分以内投档。
(八)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降低5分以内投档。
(九)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比例降分录取。
4.前三款规定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参加市级体育运动会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