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举办者应向通辽市教育局职成教科提交如下材料:
(一) 办学申请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
(二) 举办者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个人举办民办学校,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社会机构举办民办学校提交社会机构法人登记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法人代表姓名、住址。公民个人任法人代表的,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的证明文件;社会机构法人代表任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的提交社会机构法人登记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三)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股份构成人或社会组织名单及所占股份比例协议书)。注明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学校章程内容应当包括: ① 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② 办学宗旨规模和层次及形式。 ③ 学校资产的数额和来源及性质。 ④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 ⑤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 学校自行终止事由。 ⑧ 章程修改程序等。
(六)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属租赁场地办学的须提交租赁场地协议书。
(七)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八)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名册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教师的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会计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九)校内规章制度。
(十)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
(十一)董(理)事会章程。
学校董(理)事会章程应包括主要内容: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董事会职责、权利和义务,董事会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办法等。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职成教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请举办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应当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本市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符合通辽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
6、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
7、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8、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内教发(2005)13号)要求确定校长人选。
9、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10、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10条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职成教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职成教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之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证书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之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