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秋季鲤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计划
各公办幼儿园招生计划数:
单位
(老城区)班级数单位
(新区)班级数
泉州市实验幼儿园5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10
泉州市鲤城区机关幼儿园5鲤城区第五实验幼儿园2
泉州市第一幼儿园5鲤城区第六实验幼儿园2
泉州市鲤城区第二幼儿园4鲤城区第七实验幼儿园2
泉州市鲤城区传春幼儿园4鲤城区第六实验幼儿园延陵分园2
合计:41个班
二、招生年龄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前。
三、招生对象
10
1.户籍和实际居住(住房有产权证)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住房产权证),即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或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2.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其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经查证确系在服务区域内随父母租房居住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出生入户)和至少连续5年以上的租房合同以及水电缴费等证明〕;因政府项目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但其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原住房产权证明及政府拆迁证明等)。
3.符合《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
4.符合《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以及《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4号)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四、招生范围
鲤城区各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范围(详见附件1)。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我区公办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7日-7月9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11日-7月13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日前:各公办性质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资格审核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
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但应优先招收居住在幼儿园周边的适龄幼儿入园,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招生办法
1.公办幼儿园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鲤城户籍适龄儿童。服务区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所有适龄儿童到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办理入园手续。
2.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的认定应坚持幼儿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3.招生之前,幼儿园应到社区、派出所等部门验证户籍、房产证明的真实性,杜绝非正常迁移户籍现象。
4.各园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入读小班。
5.各幼儿园2018年秋季小班招生数不得超过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数,如果个别幼儿园条件允许且确实需要扩班招生的,必须先报送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招收。
6.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办和民办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区教育局在公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同时,通过鲤城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公示(见附件),公示内容应与实际收费一致,为辖区内的适龄幼儿(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服务和便利,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7.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取消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等因素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并纳入上述各级各类幼儿园2018-2019学年度收费情况公示中,并接受监督。
8.民办幼儿园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的进城务工人员,民办园应优先招收。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按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公办幼儿园必须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制定本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于4月30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备案。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认真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二)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以内。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读小班。
(三)继续落实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就读幼儿园的有关照顾政策。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各园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