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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郑州市年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郑州教育信息网 2011-5-29 11:12:13 【字体:小 大】

2011年郑州市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顺利完成我市本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及原则

   (一)招生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要多方组织生源,要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同时,继续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招生。

(二)招生办法

 报考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中招考试,也可以免试注册入学。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高中毕业生原则上单独编班并缩短学制至1—1.5年,同时可免修部分公共基础课,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毕业。各学校要采取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的方式进行招生。各学校在做好秋季招生工作的同时,把招生时间前移。充分利用省招办对春季招生备案政策,做好春季招生工作。对于春季招收的学生,各学校可以按照正常的教学进度安排教学,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可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二、考生报名及考试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市区各学校考生于5月27日--30日在本校进行网上报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所属职业学校报名时间及报名地点。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同全市中招统一考试。

(三)报名办法

    1、参加考试的市区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在郑务工人员子女及市区以外的考生可由考生或家长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到郑州市第五中学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不参加考试的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及其他城乡青年可直接到本人所选择的学校登记注册。

    参加网上报名的考生,可通过“郑州市2011年中招网上报名系统”进行。

2、参加中招考试的考生由市中招办统一编排考场。中招考号统一为12位,第一、二位为年份;第三、四位为省辖市代码;第五、六位为县(市)、区代码;第七位为报考类别代码(职业学校代码为3);第八至十二位为考生顺序号。

(四)填报志愿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须填报学校名称并选择1~2个专业。

各县(市)、区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填报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新生录取

    1、报名注册学生多于招生计划或所设专业对文化课要求较高的学校,经批准可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根据专业需要进行了面试或专业加试的学校,可优先录取成绩优秀者(面试或专业加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学校确定)。

    2、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可持中招考试成绩通知单直接到本人所选择的职业学校登记注册。

    3、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4、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新生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无误,为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办理、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学校要树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目标”的观念,遵循人才市场变化趋势,紧密结合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稳中求变,及时进行专业调整,积极创造条件,增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同时,改变陈旧过时的传统教学模式,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着力培养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鼓励以多种方式走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路子。积极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新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和实践学分制、弹性学制等教学管理新路子,推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思路和办学体制的创新与改革。

(三)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资金的监管。

 1、2007年秋季开始,国家对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的学生、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对一、二年级的在校学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500元。

 2、2009年秋季开始,国家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及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

 3、2009年秋季开始,郑州市安排专项资金,对就读郑州市属及县(市)、区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郑州市户籍(含六县、市)的学生实行学费补贴政策,每生每年补贴学费1000元。2010年秋季开始,对就读郑州市属及县(市)、区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郑州市户籍(含六县、市)的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

(四)各县(市)、区、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招生工作宣传力度。全面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政策,着力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各中等职业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严禁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各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

(五)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旬报、月报制度,及时将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招生进度上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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