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考生在2011年4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违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处罚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请违规考生于2011年5月20日后到考试所在区县(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参加非笔试考试违规考生到市自考办)领取处罚通知书,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