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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东自考办理学历证明须知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09-12-14 9:00:34 【字体:小 大】

   办理学历证明须知

    考生在办理了毕业登记手续后,因单位任职提拔、报考公务员、学习深造
等特殊情况急需开具学历证明的,请按下列须知进行:

    1、学历证明受理时间:
    上半年法律本科专业为6月20日以后,其他专业为7月1日以后;下半年为
12月20日以后;省自考办在周一至周五每天受理考生的申请材料。考生在申请
次日算起三个工作日后逢周二、周四凭准考证领取结果。

    2、考生申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本单位证明,注明需要办理的原因;
    ②市(区、县级市)考办打印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③申请办理本科学历证明的考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
广东省学历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广东
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只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办理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学历证明的考生,需提供其专
科成绩单。
    ⑤申请办理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段)、中医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
段)、社区护理学(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学历证明的考生,需按专业要求
提供资格证书。

    3、受理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省教育考试院信访接待室。

    4、电话:(020)38627844,3862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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