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如下单位提交的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现拟准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9月12日。若对拟许可审批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拨打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0553——3991159 0553-3991168
拟准予劳务派遣单位的公示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