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2008年公开招聘
市政建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充实我区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组织公开考试,进行择优聘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一、招聘的单位和职位
本次由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等4个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7个职位共7名工作人员,具体见《2008年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附件一)。
二、招聘人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须具备《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附件二)(网络的链接)要求的基本条件,其他条件包括: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身体健康;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6、应聘人员必须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不含增城市、从化市)。
7、《2008年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中提到的工作年限时间计算截止至2008年10月31日。
(二)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须具备《2008年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规定的条件。
通过考试拟聘用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08年11月10日、11日两天,上午8:45至11:45 下午2:15至5:15。
2、应聘者在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2号东川大厦四楼办事大厅)进行现场报名,现场填写《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属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三),或自行从网上下载报名表填写后交表,缴交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
3、每位应聘者限报1个单位的1个职位。
4、现场资格审核。应聘者报名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岗位职业(执业)技能证书等以及本人简历。
5、每个职位的计划聘用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3以上(含1:3)才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聘。
6、每位应聘者通过资格审核后,现场缴纳报名费及笔试考务费共计50元,缴交考试费用后方可视为完成报名。
7、因未达到规定报考人数而取消相应职位招聘的应聘者将退还已缴纳的报名费及考务费;因应聘者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四、笔试
1、应聘人员参加越秀区区建设和市政局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采用闭卷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政治理论知识、公共常识、公文写作等方面的内容。
2、11月14日在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发放《笔试准考证》,时间上午8:45至11:45 下午2:15至5:15。
3、11月15日上午进行笔试,时间150分钟;考试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上的通知为准。
4、11月20日起在越秀区信息网http://www.yuexiu.gov.cn上公布应聘者的笔试成绩,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5、笔试成绩满分100分,按40%计入总成绩。
五、面试
1、笔试成绩为零分或缺考笔试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名单依次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5的比例确定,不足1:5的,则符合条件的参加笔试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3、在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领取《面试通知书》,时间另行通知,应聘者按《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4、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与应聘职位的匹配情况,包括口头表达能力、掌握应聘职位专业知识的情况及判断、分析能力等。
5、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60%计入总成绩。
六、体检
1、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按照每个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的《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5]32号,附件四),统一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2、体检不合格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七、组织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组织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了解应聘人员的情况。
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提供广东省教育厅真实有效学历鉴定证明的,取消聘用资格,按总成绩高低顺序及体检结果替补人选。
八、公示和聘用
(一)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及体检的结果,各招聘单位按照择优原则拟聘用的人员在经过相关的报批程序后。在越秀区信息网(http://www.yuexiu.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应聘者本人放弃的或在三个月内未能配合单位办理好相关调配及聘用手续的视为本人放弃,并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通过考试被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并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人员聘用制。聘用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应聘人员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后,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及聘用资格。
本公告由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61182147、61182149
附件一:2008年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属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
附件二: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属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附件三:《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请点击相应的网络链接查阅)
附件四: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5]32号)。
越秀区人事局 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2008年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 |
单位 |
招聘职位 |
职位代码 |
职位说明 |
人数 |
专业 |
学历及学位 |
招聘对象 |
其他资格条件 |
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 (财政核拨单位) |
技术人员 |
101 |
市政专业技术人员 |
1 |
工程管理专业 |
本科或以上学历 |
社会人员 |
35周岁以下;具有建筑专业类的中级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市政预算员、中级质安员的资格证书;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
管理人员 |
102 |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 |
1 |
管理类、文科类 |
本科或以上学历 |
社会人员 |
35周岁以下;具有5年或以上市政建设单位工作经验;了解市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
区绿化养护管理第一工区 (财政核拨补助单位) |
园林绿化设计员 |
203 |
园林绿化设计员 |
1 |
园林绿化 |
中专或以上 |
社会人员 |
35周岁以下;具有相应岗位1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有相应专业的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有园林绿化专业上岗证。持有汽车驾驶证与电工上岗证者优先。 |
园林绿化造价员 |
204 |
园林绿化造价员 |
1 |
园林绿化 |
中专或以上 |
社会人员 |
35周岁以下;具有相应岗位1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有相应专业的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有园林绿化专业上岗证。持有汽车驾驶证与电工上岗证者优先。 |
区绿化养护管理第二工区(财政核拨补助单位) |
财务工作人员 |
305 |
财务会计 |
1 |
会计专业 |
大专或以上学历 |
社会人员 |
35周岁以下;具有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园林绿化工作经验者优先。 |
工程技术人员 |
306 |
工程主管 |
1 |
建筑类工程系列 |
本科或以上学历 |
社会人员 |
35周岁以下;具有工民建筑类的施工管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区市政和水利维护管理二所(财政核拨补助单位) |
财务工作人员 |
407 |
财务人员 |
1 |
会计类专业 |
本科或以上学历 |
社会人员 |
40周岁以下;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
说明:上述表中101、102、203、204、305、306职位的“35周岁以下”适用于1972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407职位的“40周岁以下”适用1967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
附件二 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属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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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
(工作人员填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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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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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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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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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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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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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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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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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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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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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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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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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前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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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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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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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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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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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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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何种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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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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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存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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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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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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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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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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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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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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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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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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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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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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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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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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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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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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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特长及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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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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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并符合职位要求,如有不实,同意取消聘用资格。
签 名: 年 月 日 |
资格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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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2008年 月 日 |
资格复审
意见 |
签名: 2008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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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