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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州市番禺区救助管理站招聘通告
来源:2exam.com 2010-9-13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2010年番禺区救助管理站招聘租赁岗位合同工通告

 

2010年番禺区救助管理站招聘租赁岗位合同工通告
 
根据《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和职位
(一)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对象:已取得相关学历证书且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人员。招聘对象分为“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社会人员”和“不限”四种。“应届毕业生”是指2010年7月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含已办暂缓就业手续的2008、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是指2009年以前(含2009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社会人员”指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含往届毕业生和通过成人教育等方式取得学历的人员;“不限”指社会人员和2010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三)招聘职位及专业:具体招聘职位、专业要求、资格条件等详见《2010年番禺区救助管理站招聘租赁岗位合同工职位表》。
 
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参与邪教活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检查,以及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
(四)具有番禺区户籍(2010年应届毕业生须是番禺区生源)。
(五)具有相关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能熟练使用电脑办公软件。
(六)35周岁以下,具研究生学历者40周岁以下。年龄、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计算以2010年8月31日为界。以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为例,即要求报考者须是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先网上预报名,再现场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未完成网上预报名的,不接受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
2、网上受理考生报名时间为:2010年9月9日至9月27日下午17:00。应聘者通过http://www.pyrc.com.cn/info/jlb进行网上预报名。
3、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0年9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4、资格审核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大市场(番禺区市桥平康路德胜广场)
5、资格审核时应聘者须提供的证件、资料及有关要求:
1)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本人户口簿;(2)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资格证和学术成果及获奖材料;(3)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4)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5)打印报名表一式一份,表格网上预报名后可自动生成。
6、现场资格审查由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7、应聘者报名时应确认本人符合公布职位的资格条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与填写报名表的情况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
8、应聘人员须本人亲自参加现场资格审查,不接受委托报名和资格审查。
9、经资格审查合格获同意报考人员需交费50元。
10、2010年10月13日网上打印准考证。
11、报考人数与招考职位数比例不得少于2:1,比例不足的,相应减少或取消招考职位数。
 
四、考试
(一)笔试拟安排在2010年10月14日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不指定参考教材,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笔试内容是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写作题(以下统称“综合科目”)。
(三)面试对象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1:2比例确定。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专业技术水平、专业运用能力以及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语言表达等能力要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安排将通过番禺人事网另行通知。
(四)笔试与面试按4:6比例合成计算考试成绩。
(五)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确定租赁人选和办理租赁事宜
根据考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人选,经体检、考核合格后,由区人才租赁机构办理相关租赁事宜。
 
六、人员管理和待遇
被聘用人员按照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由番禺区人才租赁机构与被招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被招收人员按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番禺区人才租赁机构和用人单位管理,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考核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被招收人员在租赁期内享受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工资报酬由番禺区人才租赁机构统一发放。
 
本通告由发布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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