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江府办〔2008〕107号)及其《实施意见》(江人发〔2008〕217号)、《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江人社发〔2011〕807号)精神,现就2012年上半年江门市直机关招考普通雇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
(一)定向招考岗位:为加强我市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及时向机关输送一批德才兼备、经过基层历练的优秀人才,根据《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 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附件1)精神,2012年上半年的雇员招考中专设11个职位面向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招考,2010年及以前参加服务基层工作的、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报考,具体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2012年上半年江门市直机关定向招考普通雇员岗位表》(附件2)。
(二)其他招考岗位:详见《2012年上半年江门市直机关招考普通雇员岗位表》(附件3)。
二、报考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后出生,含当日);
4、符合招考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亲属所在单位的岗位。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岗位所需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辅助管理岗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及该专业对应的学历、学位,必须符合招考岗位要求。招考岗位专业界定按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4),包括《研究生专业参考目录》、《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参考目录》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执行。留学归国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学历证上的专业为准,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
(三)工作年限
招考岗位如设定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参加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从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初次就业的,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以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约定起始时间或在该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算起。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2年5月31日;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工作,不视为工作经历;是否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应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为依据(应同时具备,且互相印证)。
(四)招考对象及范围
“招考对象”分“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指在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11年及以前暂缓就业毕业生以及2013年后毕业的在校生),且须于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必须使用最高学历专业报考;社会人员可用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考。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范围”指户籍方面的要求,其中,“江门市区户口”指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户口,“江门市户口”包括江门市属下四市三区户口。
(五)其他
1、本公告“报考资格条件”中未作明确界定的,参考《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关于报考资格条件”的解释。
2、招考公告所列资格条件为最低条件,凡资格条件高于公告规定要求者均可报考。
3、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机关雇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5、报考岗位所需条件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