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批准王娜等155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保就业等服务事业单位工作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2〕310号)精神,经过本人报名、资格审核、统一考试、体检公示,报经省人社厅批准,同意徐炜等95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安置到我市基层社保就业等服务事业单位工作(名单附后),工资由省财政支付。2012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000元、月人均1250元的标准,从聘用文件下发次月起划拨县区,由县区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3年起,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纳入省对市、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县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工资政策予以落实。其中,超出省上下达指标的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负担,待遇标准与其他人员相同。被聘用的95名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与县区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合同。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请接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工作岗位,落实有关待遇,做好岗前培训,于2012年10月25日前完成安置。
批准聘用人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