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
招聘岗位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将减少或取消该招聘岗位的计划数。如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后,仍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计划。
考试按管理岗位(A类)、教师岗位(C类)两个类别实行分类考试。
报考A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和面试。
报考C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和试教。
报考人员须参加《招聘简章》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试教)时,须在考前30分钟入场。笔试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一)《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持其他任何证件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时需携带2B铅笔和黑色签字笔,详见《准考证》要求。
(二)面试
报考A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三)试教
报考C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试教人选。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聘用。
(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面试(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五)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面试(试教)环节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试教)。
如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进入面试(试教)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面试(试教),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因减少或取消招聘岗位计划的,拟参加面试(试教)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同时取消。
七、资格复审
面试(试教)前将对拟参加面试(试教)考生进行资格复审。面试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含3:1),确定资格复审考生。试教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3:1(含3:1)不高于6: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考生。
资格复审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审工作人员根据《招聘简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报考条件材料及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试教)并发放面试(试教)通知书,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试教)资格,并按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达不到3:1的,是否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无考生通过复审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