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后续管理
1、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一年,聘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试用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聘用单位解除其聘用合同。
3、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规定执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在首次聘期(三年)满后,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进行聘期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可续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不再续签。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八年(急需紧缺人才三年)内未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辞职或调出县外工作。因个人原因,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辞职或调出县外工作的,须交纳相应的违约金,享受安家费补助的,应全额返还财政奖励的安家补助费。
七、有关事项
1、引进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等,取消引进资格。
2、引进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从事引进人才工作人员与引进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3、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才服务和管理长效机制。
4、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解释。
咨询电话: 0855-6112380 传真:0855-6221527
邮 箱:643821652@qq.com
附件:1、黎平县2013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
2、黎平县2013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
3、黎平县2013年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报名表
4、黎平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
5、黎平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审批表中共黎平县委组织部
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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