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面试考场
第十二条 面试考场设置
(一)考场应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管理的场所。
(二)考场一般应设立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候分室(当场亮分的可以不设),有条件的应设医务室。所有工作室均须张贴醒目标识。
(三)考场实行封闭管理。开考30分钟前应全面清场,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入口处应有保卫人员全程值守,凭证出入。
第十三条 面试室布置
(一)面试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冷暖适宜、隔音效果好。
(二)面试室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结构化面试室内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主持(唱分)席、计时席、计分席、核分席、监督席,条件许可时也可设置旁听席。
第十四条 候考室布置
(一)候考室应实行封闭,不得有与外界接触的任何通讯设备及设施。
(二)候考室与面试室应保持一定距离,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行进路线互不交叉。
(三)候考室内应张贴《面试考生须知》,有条件的可设候考室独立卫生间。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五条 考官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三)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法规。 (四)为人公道、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招聘工作纪律。
(五)身体健康,具备参加面试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原则上具有两年以上干部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经历,同时应担任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区可放宽至担任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考官职责
(一)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开展面试工作。
(二)根据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
(三)执行有关保密、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十七条 考官组成
(一)面试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官和人社部门选派的考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