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研 究 生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专 升 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书画等级 美国高考 驾 驶 员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 检 员 单 证 员 出国留学
 招生考试网 - 公务员考试 - 事业单位招聘 - 湖北 - 正文
湖北省2012年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
来源:宜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2012-2-2 15:13:41 【字体:小 大】

 

(四)面试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联系,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要求

(一)遵守面试有关规定。

(二)按时到达考场,监督检查考场设置及试卷密封情况。

(三)监督计时、计分、核分、登分、统分的准确性。

(四)及时纠正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对评分有失公正的考官提出警告,并责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建议撤换考官。

第七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负责将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通知面试考生,并做好记载。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按要求布置好考场,准备考生面试序号签、考生面试抽签登记表、考官评分单、面试记分汇总表、面试记分统计小表等相关表格。两个以上考场的,还需准备考官分组签、分组抽签登记表和工作人员抽签登记表。

(二)组织工作人员和考官到岗。所有人员应在面试开始前半小时到岗,佩戴工作牌,进行考前培训。有两个以上考场的,工作人员和考官均需抽签确定考场,并分别在《面试工作人员抽签登记表》和《面试考官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后各自进入面试考场。

(三)组织面试考生报到。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进入候考室,在面试实施前10分钟内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不得参加面试。

(四)组织考生抽签。候考室工作人员在核对考生相关证件,收取并关闭考生所有通讯工具及设备,宣读有关注意事项后,组织考生在面试前抽签确定面试出场顺序,并在《考生面试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在面试实施过程中,考生若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候考室,须经候考室工作人员同意并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五)面试题本。面试题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一名监督员)于开考前半小时内送达考场。面试开考前5分钟,试题袋面对第1号考生拆封。第1号考生退出面试室外等候,监督员将试题分发给考官,考官熟悉面试题目,做好评分准备;开考前,在考生席上放置面试题本、笔及空白纸。

第二十七条  面试实施

(一)面试。考生按面试抽签顺序在引导员的带领下进入面试室,主考官按规定程序主持面试。考生答题完毕,考官进行评分,工作人员收取考官评分卡及考生所用白纸,考生退到门外(候分室)等候,待下一位考生答题结束后,由引导员带入面试室听取面试成绩,依次进行。

(二)计分。考官评分一般应为整数。记分员根据考官评分,填写《面试记分统计小表》,与核分员计算、核对成绩,核分员填写《面试记分汇总表》。记分员及时将《面试记分统计小表》交由监督员签字确认后传给唱分员。

(三)宣布分数。唱分员宣布考生面试成绩,考生听分后离开面试考场。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

(一)面试成绩应按评分标准评定。

(二)结构化面试成绩一般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或分别去掉面试要素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各要素的平均值,再将各要素得分合计的方法计算考生得分。面试最后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如分数相等,保留三位小数。

(三)现场评分的面试成绩应当场宣布,其它方式的面试成绩及时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面试结束后,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员签字确认后留档。

第八章  面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交由考场监督人员保管,待本场面试工作结束,再交还本人。面试期间,考官及场内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

考生进入候考室后,须将携带的手机等所有通讯设备关闭交由候考室工作人员保管,面试结束,由工作人员将通讯设备交还考生。

第三十条 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人员将面试题本带出考场。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二条 对评分有失公平公正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宣布面试成绩无效,重新组织面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或禁考三年的处罚。

 

将这篇文章一键分享到: Qzone一键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网易微博分享 分享到人人网 转贴到开心网 QQ书签 Google书签 Del.icio.us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