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9年2月7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