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2016年度
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于2月3日17:00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
(一)确认方式为电话和传真。要求如下:
1.打电话至027-87830810,并同时发送传真至027-87732870。
2.传真标题统一按“XXX(考生姓名)确认参加XXX(单位)XX职位面试”。
3.传真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落款为考生亲笔签名和确认时间。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传真件正文中注明,并电话告知招录单位。
(二)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1),经本人签名,于2月3日17:00前传真至027-87732870。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二、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时间:资格复审定于2月25日进行(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资格复审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省委斜对面)4楼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会议室。
(三)考生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详见附件2),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或相关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开具的《待业证明》(详见附件3),需注明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面试安排
(一)面试方式
面试为结构化面试。
(二)面试时间
面试拟于2016年2月26日至2月27日间进行,每日上午9:00开始。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30前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到面试地点报到,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截至面试当天上午8:3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三)面试地点
武汉弘毅大酒店五楼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36号
(四)面试人员名单
职位名称及代码 面试入围分数线 姓名 准考证号 面试时间 备注
湖北调查总队业务处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下(0901717001) 126.1 张昊钰 717137722310 2月26日全天
韩 曦 717141014524
熊承煦 717142092409
张 诗 717142093224
范 虎 717142104623
雷 迪 717142113312
武汉调查队业务处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下(0901717002) 120.5 丁永贤 717142093806
曾 飘 717142110113
陈 洁 717142114408
黄石调查队农村科科员(1001717003) 114.2 卜 媛 717235632026
王诗文 717241194528
王显承 717261156602
十堰调查队综合科室科员(1001717004) 125.0 何海明 717215265927
王尚飞 717241045303
徐璐瑶 717242062019
何小凤 717242064420
周亚飞 717242268306
贺 玲 717244320119
十堰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001717005) 104.9 邓 姣 717242051217
昝 俊 717242060114
高宏俊 717242264224
襄阳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001717008) 117.9 张凯丰 717211991925
夏 涛 717242595226
李 俊 717242598228
鄂州调查队农村科科员(1001717009) 120.8 张 帆 717242052225
张 毅 717242062002
张 莉 717242597827
荆门调查队综合科科员(1001717010) 125.0 张杰华 717241038818
陈楚雄 717242268812
江 翔 717243310428
荆州调查队综合科室科员(1001717011) 103.5 陈园园 717242063229
洪 瑕 717242261130
荆州调查队业务科室副主任科员(1001717012) 112.9 朱 聪 717242058109
邓 文 717244320106
119.8 熊晶晶 344221430829 调剂
鹤峰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101717023) 111.6 曹 瑞 717242057013
郑 杨 717242315027
周 满 717242601812
杨 柯 717243319601
张 瑞 717250161625
周智渊 717250184506
县级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101717013) 116.7 张志强 717237696924 2月27日全天
方 英 717242054507
齐昌成 717242058920
韦多加 717242065720
徐 念 717242071902
吴双双 717242071923
付胜男 717242267523
付 骁 717242595519
李柏良 717264431922
阳新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101717014) 101.3 李晓慧 717242054112
周 鑫 717242069117
邓 丽 717242314928
房县调查队综合科室科员(1101717015) 104.4 沈 慧 717233061121
叶 超 717242066320
冯 鹏 717242322625
当阳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101717016) 117.8 王 明 717242058818
陈孝潍 717242066609
张 莉 717242066619
罗巧玲 717242070601
王冠宇 717242269022
黄俊美 717242594505
保康调查队农村科科员(1101717017) 108.7 徐明元 717232094524
陈燕黎 717242053519
丁 辉 717242063209
钟祥调查队农村科科员(1101717018) 121.4 岳子卉 717242310603
贺彦峰 717242315901
徐冬晴 717242325303
汉川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101717019) 118.3 黄 静 717242062623
肖 锐 717242069816
凌 虹 717242320715
公安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101717020) 95.9 朱丹丹 717242054229
张 婉 717242065721
133.0 张秋实 343237370124 调剂
洪湖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1101717021) 120.9 陈 赛 717242061528
吕 田 717242266030
王毓晨 717242593414
赤壁调查队综合科科员(1101717022) 111.0 许 嫣 717242055830
熊思琪 717242264318
陈 猛 717244320104
四、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数与录用计划人数的比例为1:1。
体检初步安排在3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将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体检费用由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承担。
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五、注意事项
考生应对个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 027-87830810(电话)
027-87732870(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1.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2. 同意报考证明
3. 待业证明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2016年1月28日
附件1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本人 ,身份证号: ,报考××职位(职位代码××),已进入该职位面试名单。现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加面试,特此声明。
联系电话:
签名(考生本人手写):
日期: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2
同意报考证明
×××同志,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为:××××,现为××××(填写单位详细名称及职务)。
我单位同意×××同志报考××单位××职位,如果该同志被贵单位录用,我们将配合办理其工作调动手续。
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盖章(人事部门公章)
2016年 月 日
附件3
待业证明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为:××××,其户籍在××××,现系待业人员。
特此证明。
盖章
2016年 月 日
注:该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街道、乡镇或相关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