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属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人事部第六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聊城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聊人字[2007]4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2012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26日以后出生)并具有聊城市常住户口(含聊城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其工作单位要在聊城,并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不能应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应聘;现役军人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2年7月26日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