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潍坊市招考劳教人民警察简章
潍坊市劳教所2009年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职位
招考计划为15人,普通职位,从事管教一线工作。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符合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人事局《潍坊市2009年招考公务员简章》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性别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普通文科、理科;限男性。
(二)身体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特体是指达不到最低体重或超重),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3、一般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 (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 (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三)年龄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1年2月18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8年2月18日以后出生)。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三、录用与管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培训期满进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其他事宜,按照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人事局《潍坊市2009年招考公务员简章》有关规定执行。
附:2009年潍坊市招考劳教人民警察计划(下载)
2009年潍坊市招考劳教人民警察计划(下载)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 坊 市 人 事 局
潍 坊 市 司 法 局
二OO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