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区区直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室字[2007]32号)的规定和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确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职位
2011年我区区直事业单位计划招聘161人,其中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的紧缺急需职位48个(含专门用于招聘研究生的职位15个),面向本区公开招聘的职位113个(含定向招聘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职位4个)。
部分不限专业或相同专业的职位合并招聘,待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总成绩和本人志愿分配到相应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挑选单位)。具体招聘单位、职位、人数、学历及专业要求见《台儿庄区2011年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
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面向本区公开招聘的职位只限台儿庄区生源、或台儿庄区常住户口、或父母一方在台儿庄区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含市直双管部门或单位),且档案在我区管理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聘;2010年及以前被区直高中聘用的代课教师(经区人社、教育部门备案)可应聘区直教育职位;档案在我区管理的我区生源或在我区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等考核合格、3年内应聘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可应聘定向职位。
(三)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的部分紧缺急需职位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
(四)身体健康,年龄为18周岁至30周岁(1981年7月18日至1993年7月17日期间出生);2010年及以前被区直高中聘用的代课教师年龄放宽到35周岁(1976年7月18日以后出生)。
(五)招聘职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在读的普通高校学生,现役军人,已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根据《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